行业新闻 / Exhibit

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》12 月 1 日起施行,电煤、电力、天然气纳入统一制度框架


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,《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》近日正式印发。该《办法》经 2026 年 10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9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,10 月 19 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6 年第 50 号公布,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国首次将电煤、电力、天然气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框架,能源保供合同管理由此有了更加系统、规范的制度依据。

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。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,是在能源保供工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,对推动市场构建稳定可预期的供需关系、促进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有效衔接具有重要作用。"十五五" 规划《纲要》明确提出 "健全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"。进入 "十五五" 时期,我国能源发展进入安全风险叠加演变、低碳转型加力推进、体制改革深度攻坚相互交织的阶段,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承受新的压力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据此研究制定了《办法》。

《办法》共 6 章 45 条,对电煤、电力、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签订、履行、监管等活动作出规定。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、合同分类、适用范围、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;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针对电煤、电力、天然气三类合同,明确概念界定、签约履约、变更调整、服务保障等具体要求;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,规定相关部门、合同主体和输送保障企业的法律责任,并提出争议处理、政策激励约束等监管内容;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时间和文件解释。

在制度设计上,《办法》强调市场化与法治化并重,既尊重企业主体地位,引导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签订合同,也强化政府在统筹协调、民生兜底和履约监管方面的职责;突出安全底线和民生优先,原则上优先保障民生用能需求;注重把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为制度条款;在统一框架下,针对电煤、电力、天然气供需特性差异较大的实际,分类明确具体细则。

《办法》明确 "企业主责、政府监管、分级负责" 的责任链条。能源企业负有保障安全稳定供应的社会责任,供需各方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或交易,依法依规签订并履行保供中长期合同;输送保障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也一并厘清。各类合同在签约履约环节得到分类规范;合同履行中,在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,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调整,兼顾合同刚性与弹性。对能源保供造成严重影响的,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,配套的政策激励约束机制着力提升合同履约质效。

下一步,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《办法》宣贯,指导地方相关部门、相关能源企业和交易中心准确理解《办法》要求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;同时加强落实情况跟踪监测,强化签约履约监管,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推动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更好发挥效能。

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有了统一的制度遵循,矿山、运力与电厂之间的衔接将在更稳定的契约框架下运行,煤炭供应链的稳定性有望进一步增强,相关的散料输送、储运环节也将迎来更清晰的需求节奏。